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时,张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绪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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