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大竹***茶业及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承包范围内的山林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涉嫌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补种小叶桢楠,同时,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大竹***茶业及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已主动恢复植被,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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