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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家芬)(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家芬)(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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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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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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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甲故意伤害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项某甲故意伤害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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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任成港)(公开版)_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任成港)(公开版)_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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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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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胡小军)(公开版)_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胡小军)(公开版)_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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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甲故意伤害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甲故意伤害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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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公开版)_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公开版)_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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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根某某故意伤害案)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根某某故意伤害案)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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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漆某某故意伤害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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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海林)(公开版)_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人体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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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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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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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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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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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乙故意伤害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乙与他人共同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由被害人酒后滋事引发且先行殴打他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邱某乙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邱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邱某乙事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乙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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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碧和)(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庞某某有重大过错,归案后,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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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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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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