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张某2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1张某2与被害人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张某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宣告缓刑。综上,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张某2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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