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足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在公司任职为统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可以免除处罚。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从犯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足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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