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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经电话传唤到案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