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理情节,经检委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某某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三)项的规定,王某某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四款的规定,本院是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故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王某某被无罪羁押182天,其要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19.72元计算,总计为39989.04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于王某某被无罪羁押182天,对其精神造成了较重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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