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X占驾驶机动车辆忽视安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但其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孙X占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孙X占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XX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特约)500000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XX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X胜、殷X1、殷X2进行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无法律依据的,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XX支公司提出的被害人胡X荣户口为农业家庭户口,被上诉人在开庭中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居住于城市、收入来源于城市,且满一年以上,故一审判决按城市户口标准判决死亡补偿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辆,忽视安全,与他人相撞,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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