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期间撤回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第三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期间撤回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第三百零八条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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