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前科劣迹,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松子一袋、原色开心果一袋、王守义十三香一盒、干豆腐一袋,并发还给天成超市。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罗某某是先天性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前科劣迹,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盗窃的一块五花肉、两袋葡萄干、一袋李氏米酥、一袋山楂糖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前科劣迹,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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