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肇事后委托车主报警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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