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无酒驾和毒驾的行为,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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