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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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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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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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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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