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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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