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因康某甲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因康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的上述行为,与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在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中,何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何晓春,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41025561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海城市温香镇三家子村6组13号。2018年7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常某某、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宋某某已经对涉案公司进行整改,工业废水的排放达到了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基于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宋某某申请检察机关对二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申请,为了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王某某积极向灯塔市环保局交纳危废处置费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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