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黄某某共谋,在张某某与孙某某两次签订协议时或其他时段对孙某某或其近亲属实施了威胁、要挟、恐吓等行为,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案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理由如下: 虚假诉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生效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韩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和解及悔罪的情节,且系犯罪未遂,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和解及悔罪的情节,且系犯罪未遂,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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