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19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系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涉世不深,主观恶性小,具有从犯、坦白、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其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系刑事诉讼证据的依法移送,其余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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