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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作为宋张荣驾驶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提出的该公司只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作如下确认:1、对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诊断证明、病历及费用清单确定为18070元。2、对于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为8000元。3、对于误工费,根据原告实际减少收入的情况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确定为100元/天×117天=11700元。4、对于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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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等诉被告白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驾驶车辆冰雪路面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遇情况处理不当车辆测滑而与停放车辆相撞,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驾驶的车辆临时停放未紧靠路右侧,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王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确定为70%,白某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确定为30%。因被告白某某的车辆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处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理应在其承保的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要求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后亦同意给付,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应在交强险110,000.00元的限额内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称黑BJ3540号欧曼重型厢式货车被保险人是李某某,实际车主系徐某,事故发生前徐某已将车辆转卖白某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白某某虽不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白某某是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使用人,车辆挂靠单位齐齐哈尔农垦北方运输车队以李某某的名义进行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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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等诉被告白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驾驶车辆冰雪路面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遇情况处理不当车辆测滑而与停放车辆相撞,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驾驶的车辆临时停放未紧靠路右侧,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王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确定为70%,白某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确定为30%。因被告白某某的车辆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处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理应在其承保的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要求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后亦同意给付,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应在交强险110,000.00元的限额内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称黑BJ3540号欧曼重型厢式货车被保险人是李某某,实际车主系徐某,事故发生前徐某已将车辆转卖白某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白某某虽不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白某某是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使用人,车辆挂靠单位齐齐哈尔农垦北方运输车队以李某某的名义进行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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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等诉被告白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驾驶车辆冰雪路面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遇情况处理不当车辆测滑而与停放车辆相撞,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驾驶的车辆临时停放未紧靠路右侧,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王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确定为70%,白某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确定为30%。因被告白某某的车辆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处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理应在其承保的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要求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后亦同意给付,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应在交强险110,000.00元的限额内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称黑BJ3540号欧曼重型厢式货车被保险人是李某某,实际车主系徐某,事故发生前徐某已将车辆转卖白某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白某某虽不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白某某是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使用人,车辆挂靠单位齐齐哈尔农垦北方运输车队以李某某的名义进行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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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等诉被告白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驾驶车辆冰雪路面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遇情况处理不当车辆测滑而与停放车辆相撞,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驾驶的车辆临时停放未紧靠路右侧,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王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确定为70%,白某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确定为30%。因被告白某某的车辆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处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理应在其承保的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要求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后亦同意给付,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应在交强险110,000.00元的限额内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称黑BJ3540号欧曼重型厢式货车被保险人是李某某,实际车主系徐某,事故发生前徐某已将车辆转卖白某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白某某虽不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白某某是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使用人,车辆挂靠单位齐齐哈尔农垦北方运输车队以李某某的名义进行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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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等诉被告白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驾驶车辆冰雪路面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遇情况处理不当车辆测滑而与停放车辆相撞,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驾驶的车辆临时停放未紧靠路右侧,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王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确定为70%,白某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确定为30%。因被告白某某的车辆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处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理应在其承保的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要求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后亦同意给付,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应在交强险110,000.00元的限额内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称黑BJ3540号欧曼重型厢式货车被保险人是李某某,实际车主系徐某,事故发生前徐某已将车辆转卖白某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白某某虽不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白某某是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使用人,车辆挂靠单位齐齐哈尔农垦北方运输车队以李某某的名义进行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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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等诉被告白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驾驶车辆冰雪路面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遇情况处理不当车辆测滑而与停放车辆相撞,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驾驶的车辆临时停放未紧靠路右侧,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王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确定为70%,白某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确定为30%。因被告白某某的车辆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处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理应在其承保的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要求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后亦同意给付,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应在交强险110,000.00元的限额内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称黑BJ3540号欧曼重型厢式货车被保险人是李某某,实际车主系徐某,事故发生前徐某已将车辆转卖白某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白某某虽不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白某某是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使用人,车辆挂靠单位齐齐哈尔农垦北方运输车队以李某某的名义进行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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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等诉被告白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驾驶车辆冰雪路面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遇情况处理不当车辆测滑而与停放车辆相撞,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驾驶的车辆临时停放未紧靠路右侧,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王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确定为70%,白某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确定为30%。因被告白某某的车辆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处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理应在其承保的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要求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后亦同意给付,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应在交强险110,000.00元的限额内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称黑BJ3540号欧曼重型厢式货车被保险人是李某某,实际车主系徐某,事故发生前徐某已将车辆转卖白某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白某某虽不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白某某是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使用人,车辆挂靠单位齐齐哈尔农垦北方运输车队以李某某的名义进行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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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等诉被告白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驾驶车辆冰雪路面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遇情况处理不当车辆测滑而与停放车辆相撞,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驾驶的车辆临时停放未紧靠路右侧,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王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确定为70%,白某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确定为30%。因被告白某某的车辆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处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理应在其承保的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部要求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后亦同意给付,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营销服务应在交强险110,000.00元的限额内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称黑BJ3540号欧曼重型厢式货车被保险人是李某某,实际车主系徐某,事故发生前徐某已将车辆转卖白某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白某某虽不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白某某是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使用人,车辆挂靠单位齐齐哈尔农垦北方运输车队以李某某的名义进行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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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高某某、陈志军与叶某、金某某、辽宁省营口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三、桦川县社区管理委员会阳光社区委员会、桦川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桦川县利民物业公司、桦川县东河乡东方红村、桦川县东河派出所、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分别或共同出具证明四份。三被告均提出异议,认为不真实。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原告妻子王秀贤在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从事加油员工作,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四、原告陈某某父亲陈志礼、母亲魏桂玲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父亲陈志礼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亲魏桂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属于农业户籍居民。属于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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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高某某、陈志军与叶某、金某某、辽宁省营口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三、桦川县社区管理委员会阳光社区委员会、桦川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桦川县利民物业公司、桦川县东河乡东方红村、桦川县东河派出所、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分别或共同出具证明四份。三被告均提出异议,认为不真实。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原告妻子王秀贤在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从事加油员工作,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四、原告陈某某父亲陈志礼、母亲魏桂玲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父亲陈志礼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亲魏桂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属于农业户籍居民。属于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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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高某某、陈志军与叶某、金某某、辽宁省营口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三、桦川县社区管理委员会阳光社区委员会、桦川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桦川县利民物业公司、桦川县东河乡东方红村、桦川县东河派出所、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分别或共同出具证明四份。三被告均提出异议,认为不真实。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原告妻子王秀贤在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从事加油员工作,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四、原告陈某某父亲陈志礼、母亲魏桂玲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父亲陈志礼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亲魏桂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属于农业户籍居民。属于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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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沈东东、河北众诚兴宇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应予支持。被告沈东东与原告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尚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沈东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龚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应当确定本次事故主次责任的比例以7:3为宜。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桥西支公司投保了强险和商业第三人责任险应当在剩余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龚某某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剩余部分除原告龚某某自行负担部分外,应由事故车辆(冀G×××××)所有人被告河北众诚公司赔偿。原告龚某某的损失计算标准问题,原告为证实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提供了小区物业证明、搬迁后的房东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对此,主张按农村标准,提供了同一事故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另一伤者按农村标准赔付,不能认定原告也居住在农村,综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明,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不予采信,应采纳原告的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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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玉某等与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尚义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5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结果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因此原告以本院(2017)冀0725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有权向三被告主张权利,三被告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继承责任,但因李果交通事故死亡后无遗产可供继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王玉某要求被告曹某某、李洪财、张建彪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致李树莲死亡所造成的剩余各项损失计127028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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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某某等与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尚义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5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结果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因此原告以本院(2017)冀0725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有权向三被告主张权利,三被告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继承责任,但因李果交通事故死亡后无遗产可供继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王某某、王风霞、孟花要求被告曹某某、李洪财、张建彪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致薛秀林死亡所造成的剩余各项损失计283374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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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侯某等与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尚义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5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结果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因此原告以本院(2017)冀0725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有权向三被告主张权利,三被告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继承责任,但因李果交通事故死亡后无遗产可供继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侯某、侯某、候续林要求被告曹某某、李洪财、张建彪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致侯亮死亡所造成的剩余各项损失计123586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71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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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吴某等与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尚义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5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结果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因此原告以本院(2017)冀0725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有权向三被告主张权利,三被告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继承责任,但因李果交通事故死亡后无遗产可供继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吴某、吴温静、吴兵、赵润莲要求被告曹某某、李洪财、张建彪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致吴德义死亡所造成的剩余各项损失计156643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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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曹某某、李某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尚义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5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结果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因此原告曹某以本院(2017)冀0725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有权向三被告主张权利,三被告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继承责任,但因李果交通事故死亡后无遗产可供继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要求被告曹某某、李某财、张建彪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致曹进元死亡所造成的剩余各项损失计130307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6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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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柳圆圆等与韩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与被告柳春平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尚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韩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柳春平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该主次责任比例以7:3为宜。由于被告韩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故原告李某某、柳圆圆人身损伤所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在剩余的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主张,因其在发生事故时被甩出车外致伤,符合车上人员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被告柳春平事故车辆的承保单位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尚义支公司应当在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其人身损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尚义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李某某系车上人员,不属于强制保险赔偿的受害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故原告李某某的剩余部分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在剩余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柳春平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被告保险公司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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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仁高娃与高某某、王向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分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某与被告王向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尚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与王向某均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坐王向某车辆的萨仁高娃无责任。由于高某某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王向某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乘客险10000元/座*4座,故原告萨仁高娃人身损伤所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剩余的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50%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分公司在商业乘客险10000元/座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向某承担。原告主张的三医院医疗费110874.88元(尚义县医院3024元+张某某市附属第一医院74160.52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33690.36元),被告均无异议,均予认定。原告主张的其在北京金潮阳大药房自购药54.63元,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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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广立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郝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7年5月4日尚义县法院作出(2017)冀0725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某某赔偿原告韩桂芳、忻盛俐、忻盛珍的各项损失共计78314元,广立公司与被告郝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1月11日尚义县法院已经从广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祯的账户中扣划了79534元,案件已经执行完毕,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广立公司已经履行了连带赔偿义务,被告郝某某作为该起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尚义县法院明确了被告郝某某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数额,郝某某本人未履行,在原告广立公司履行后,原告有向被告郝某某追偿的权利。被告郝某某应当将原告实际履行的赔偿款全额给付。被告以自己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且尚义县法院判决原告广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给付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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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广立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郝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7年5月4日尚义县法院作出(2017)冀0725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某某赔偿原告韩桂芳、忻盛俐、忻盛珍的各项损失共计78314元,广立公司与被告郝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1月11日尚义县法院已经从广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祯的账户中扣划了79534元,案件已经执行完毕,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广立公司已经履行了连带赔偿义务,被告郝某某作为该起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尚义县法院明确了被告郝某某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数额,郝某某本人未履行,在原告广立公司履行后,原告有向被告郝某某追偿的权利。被告郝某某应当将原告实际履行的赔偿款全额给付。被告以自己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且尚义县法院判决原告广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给付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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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广立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郝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7年5月4日尚义县法院作出(2017)冀0725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某某赔偿原告韩桂芳、忻盛俐、忻盛珍的各项损失共计78314元,广立公司与被告郝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1月11日尚义县法院已经从广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祯的账户中扣划了79534元,案件已经执行完毕,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广立公司已经履行了连带赔偿义务,被告郝某某作为该起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尚义县法院明确了被告郝某某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数额,郝某某本人未履行,在原告广立公司履行后,原告有向被告郝某某追偿的权利。被告郝某某应当将原告实际履行的赔偿款全额给付。被告以自己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且尚义县法院判决原告广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给付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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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某、曹某某、张欣悦与顾某某、贾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张宝永作为贾海龙的雇员,与贾海龙开车运输葡萄途中,因贾海龙驾车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张宝永与贾海龙均死亡,贾海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贾海龙死亡,而被告顾某某系贾海龙妻子,贾海龙从事运输所得的收入如何分配,被告顾某某与贾海龙没有明确约定,该收入应视为夫妻共有,故被告顾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原告经济损失为876390元,王鹏宇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548130元,阜新和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034元,三原告尚有202390.5元未获得赔偿,故被告顾某某应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202390.5元。二、原告要求被告贾建江、王某某、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四被告主张按照本县的标准计算张宝永的经济损失,因原告提交的判决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的地的标准明确赔偿的项目和金额,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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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某、曹某某、张欣悦与顾某某、贾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张宝永作为贾海龙的雇员,与贾海龙开车运输葡萄途中,因贾海龙驾车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张宝永与贾海龙均死亡,贾海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贾海龙死亡,而被告顾某某系贾海龙妻子,贾海龙从事运输所得的收入如何分配,被告顾某某与贾海龙没有明确约定,该收入应视为夫妻共有,故被告顾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原告经济损失为876390元,王鹏宇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548130元,阜新和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034元,三原告尚有202390.5元未获得赔偿,故被告顾某某应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202390.5元。二、原告要求被告贾建江、王某某、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四被告主张按照本县的标准计算张宝永的经济损失,因原告提交的判决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的地的标准明确赔偿的项目和金额,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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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尚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原告要求按工伤前13个月计算平均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明显主观臆断,我方只是提出顺延一个月,而并非要求13个月。如果放假两个月或三个月,那么我方会提出顺延两个月或三个月的请求,理由为:1、一审被告在2017年1月、2月期间放假1个月,没有给一审原告发工资,在一审时,上诉人要求顺延一个月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前12月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符合事实和法律政策规定。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前12个月内均有工资记录,而罔顾被上诉人放假1个月,放假期间没有给付工资的事实,而错误的认定,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害,应予纠正。3、应当按照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工资证明加上顺延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是最正当和合理合法的,退而求其次,以前12个月扣除放假一个月,即按照11个月计算本人工资也算合理合法。4、由于工资基数是本案的关键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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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尚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原告要求按工伤前13个月计算平均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明显主观臆断,我方只是提出顺延一个月,而并非要求13个月。如果放假两个月或三个月,那么我方会提出顺延两个月或三个月的请求,理由为:1、一审被告在2017年1月、2月期间放假1个月,没有给一审原告发工资,在一审时,上诉人要求顺延一个月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前12月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符合事实和法律政策规定。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前12个月内均有工资记录,而罔顾被上诉人放假1个月,放假期间没有给付工资的事实,而错误的认定,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害,应予纠正。3、应当按照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工资证明加上顺延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是最正当和合理合法的,退而求其次,以前12个月扣除放假一个月,即按照11个月计算本人工资也算合理合法。4、由于工资基数是本案的关键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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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尚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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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部分,“原告要求按工伤前13个月计算平均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明显主观臆断,我方只是提出顺延一个月,而并非要求13个月。如果放假两个月或三个月,那么我方会提出顺延两个月或三个月的请求,理由为:1、一审被告在2017年1月、2月期间放假1个月,没有给一审原告发工资,在一审时,上诉人要求顺延一个月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前12月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符合事实和法律政策规定。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前12个月内均有工资记录,而罔顾被上诉人放假1个月,放假期间没有给付工资的事实,而错误的认定,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害,应予纠正。3、应当按照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工资证明加上顺延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是最正当和合理合法的,退而求其次,以前12个月扣除放假一个月,即按照11个月计算本人工资也算合理合法。4、由于工资基数是本案的关键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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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尚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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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部分,“原告要求按工伤前13个月计算平均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明显主观臆断,我方只是提出顺延一个月,而并非要求13个月。如果放假两个月或三个月,那么我方会提出顺延两个月或三个月的请求,理由为:1、一审被告在2017年1月、2月期间放假1个月,没有给一审原告发工资,在一审时,上诉人要求顺延一个月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前12月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符合事实和法律政策规定。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前12个月内均有工资记录,而罔顾被上诉人放假1个月,放假期间没有给付工资的事实,而错误的认定,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害,应予纠正。3、应当按照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工资证明加上顺延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是最正当和合理合法的,退而求其次,以前12个月扣除放假一个月,即按照11个月计算本人工资也算合理合法。4、由于工资基数是本案的关键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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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尚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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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部分,“原告要求按工伤前13个月计算平均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明显主观臆断,我方只是提出顺延一个月,而并非要求13个月。如果放假两个月或三个月,那么我方会提出顺延两个月或三个月的请求,理由为:1、一审被告在2017年1月、2月期间放假1个月,没有给一审原告发工资,在一审时,上诉人要求顺延一个月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前12月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符合事实和法律政策规定。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前12个月内均有工资记录,而罔顾被上诉人放假1个月,放假期间没有给付工资的事实,而错误的认定,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害,应予纠正。3、应当按照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工资证明加上顺延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是最正当和合理合法的,退而求其次,以前12个月扣除放假一个月,即按照11个月计算本人工资也算合理合法。4、由于工资基数是本案的关键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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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尚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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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部分,“原告要求按工伤前13个月计算平均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明显主观臆断,我方只是提出顺延一个月,而并非要求13个月。如果放假两个月或三个月,那么我方会提出顺延两个月或三个月的请求,理由为:1、一审被告在2017年1月、2月期间放假1个月,没有给一审原告发工资,在一审时,上诉人要求顺延一个月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前12月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符合事实和法律政策规定。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前12个月内均有工资记录,而罔顾被上诉人放假1个月,放假期间没有给付工资的事实,而错误的认定,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害,应予纠正。3、应当按照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工资证明加上顺延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是最正当和合理合法的,退而求其次,以前12个月扣除放假一个月,即按照11个月计算本人工资也算合理合法。4、由于工资基数是本案的关键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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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部分,“原告要求按工伤前13个月计算平均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明显主观臆断,我方只是提出顺延一个月,而并非要求13个月。如果放假两个月或三个月,那么我方会提出顺延两个月或三个月的请求,理由为:1、一审被告在2017年1月、2月期间放假1个月,没有给一审原告发工资,在一审时,上诉人要求顺延一个月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前12月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符合事实和法律政策规定。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前12个月内均有工资记录,而罔顾被上诉人放假1个月,放假期间没有给付工资的事实,而错误的认定,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害,应予纠正。3、应当按照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工资证明加上顺延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是最正当和合理合法的,退而求其次,以前12个月扣除放假一个月,即按照11个月计算本人工资也算合理合法。4、由于工资基数是本案的关键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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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部分,“原告要求按工伤前13个月计算平均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明显主观臆断,我方只是提出顺延一个月,而并非要求13个月。如果放假两个月或三个月,那么我方会提出顺延两个月或三个月的请求,理由为:1、一审被告在2017年1月、2月期间放假1个月,没有给一审原告发工资,在一审时,上诉人要求顺延一个月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前12月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符合事实和法律政策规定。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前12个月内均有工资记录,而罔顾被上诉人放假1个月,放假期间没有给付工资的事实,而错误的认定,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害,应予纠正。3、应当按照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工资证明加上顺延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是最正当和合理合法的,退而求其次,以前12个月扣除放假一个月,即按照11个月计算本人工资也算合理合法。4、由于工资基数是本案的关键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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