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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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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害人由某某(戊)系横过道路行人,原判认定”致双方车辆损坏”事实有误,应为”致车辆损坏”,二审予以更正。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邵某某、由某某(乙)、由某某(甲)、由某某(丙)、由某某(丁)的上诉理由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邵某某、由某某(甲)、由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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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该犯未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故应对其减刑五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  、第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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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万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未积极履行连带赔偿责任,故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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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后,能够充分印证被告人梁某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某财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明知是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而驾驶,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财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某财的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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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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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号沈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沈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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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审判员 李彦俐审判员 董千里 书记员: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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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康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河南省长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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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6日至2019年2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姚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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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人民币31410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某系被告人的雇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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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杜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据以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原审被告人杜某因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其应予以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金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作为肇事辽B×××××号重型厢式货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单位,大连军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乐公司)作为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的辽B×××××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驾驶员谢玉山的雇主,均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玉山作为军乐公司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军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被害人家属的合理经济损失的总额为人民币459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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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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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殷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的,可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殷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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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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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电动汽车,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取得其儿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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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刘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某撤回上诉。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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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刘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赵梦莅审判员 王欢代理审判员 陈超凡 书记员: 龙国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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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4)顺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4)顺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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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及前科劣迹情况,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9年8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郭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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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8)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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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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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振尧审判员  李喜岩审判员  刘 奇 书记员: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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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姜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振尧审判员  李喜岩审判员  刘 奇 书记员: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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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当庭认罪,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玉杰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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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的,可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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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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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李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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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代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高,本院予以适度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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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与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交通运输人员,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拨打120抢救被害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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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后离开现场,未及时报警处理,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秩序和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不属于明知发生事故而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安某2、关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的证言与上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上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未告知他人被害人系其车辆刮碰所致,且事后离开现场。原审法院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审理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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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孙某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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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刑事王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马靖浩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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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于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依法认定自首,被告人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对其减轻、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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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国家道路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其应以交通肇事罪予以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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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8)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金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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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庄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宋某(甲)、柳某、宁某(甲)、何某、张某、宁某(丙)、宁某(丁)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庄某某的亲属在二审阶段与上诉人宋某(甲)、柳某、宁某(甲)、何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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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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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4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雪冰 审 判 员  孙彩霞 代理审判员  韩 楚 书记员: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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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王某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及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7日至2017年2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凡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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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忽视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于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积极施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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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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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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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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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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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余刑。(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余大海审判员 程岩 书记员: 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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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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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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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的亲属与王某1的法定继承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王某1的法定继承人撤回对被告人金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金某某谅解,对被告人金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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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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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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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未检验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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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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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并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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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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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处罚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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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杜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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