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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2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二、发回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忠翠审判员李依桐审判员陈征南 书记员:方 令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