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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审判员 李彦俐审判员 董千里 书记员: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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