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履行劳务关系时因劳务费产生的纠纷。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和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答辩,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的劳务报酬月标准金额是多少。二、一审法院作出的劳务关系履行期限是否得当。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双方在一审庭审及二审庭审中均承认每月劳务报酬是4500元,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缺乏依据,显然理由不成立。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2017年9月18日,上诉人虽向被上诉人送达了《辞退超龄临时用工人员的通知》,但被上诉人并未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双方对2017年9月18日之后是否上班的事实说法不一致,但通过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现场拍摄照片、证人证言、考勤照片、工作记录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劳务报酬的期间为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一审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河北永安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履行劳务关系时因劳务费产生的纠纷。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和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答辩,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的劳务报酬月标准金额是多少。二、一审法院作出的劳务关系履行期限是否得当。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双方在一审庭审及二审庭审中均承认每月劳务报酬是4500元,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缺乏依据,显然理由不成立。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2017年9月18日,上诉人虽向被上诉人送达了《辞退超龄临时用工人员的通知》,但被上诉人并未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双方对2017年9月18日之后是否上班的事实说法不一致,但通过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现场拍摄照片、证人证言、考勤照片、工作记录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劳务报酬的期间为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一审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河北永安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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