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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郑业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的损失,医疗费,救护车费不应计算在医疗费中,谢某的医疗费应按其提交的有效票据记载的数额1700元计算;原告之伤经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原告的误工期建议为伤后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80日。被告保险公司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鉴定系经法院委托作出,程序合法,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认可。因此误工费,误工期经鉴定为伤后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为329天,原告的工资标准可参照居民服务业计算,误工费为37349元/年÷365天×329天=33665元;护理费,护理人的工资标准可参照居民服务业计算,护理费为373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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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石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上诉主张,石某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商业三者免责范围。对此认为,事故发生时,石某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所载的车型相符,石某具有驾驶该车辆的资质。从业资格证书只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其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有无从业资格证书并不影响其驾驶该车辆的能力,也不会导致投保车辆危险系数增加,且石某不认可保单上签字为本人所欠,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向石某进行了明示,因此,该条款对石某不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3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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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石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上诉主张,石某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商业三者免责范围。对此认为,事故发生时,石某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所载的车型相符,石某具有驾驶该车辆的资质。从业资格证书只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其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有无从业资格证书并不影响其驾驶该车辆的能力,也不会导致投保车辆危险系数增加,且石某不认可保单上签字为本人所欠,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向石某进行了明示,因此,该条款对石某不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3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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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保险公司上诉主张,石某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商业三者免责范围。对此认为,事故发生时,石某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所载的车型相符,石某具有驾驶该车辆的资质。从业资格证书只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其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有无从业资格证书并不影响其驾驶该车辆的能力,也不会导致投保车辆危险系数增加,且石某不认可保单上签字为本人所欠,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向石某进行了明示,因此,该条款对石某不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3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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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保险公司上诉主张,石某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商业三者免责范围。对此认为,事故发生时,石某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所载的车型相符,石某具有驾驶该车辆的资质。从业资格证书只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其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有无从业资格证书并不影响其驾驶该车辆的能力,也不会导致投保车辆危险系数增加,且石某不认可保单上签字为本人所欠,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向石某进行了明示,因此,该条款对石某不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3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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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保险公司上诉主张,石某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商业三者免责范围。对此认为,事故发生时,石某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所载的车型相符,石某具有驾驶该车辆的资质。从业资格证书只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其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有无从业资格证书并不影响其驾驶该车辆的能力,也不会导致投保车辆危险系数增加,且石某不认可保单上签字为本人所欠,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向石某进行了明示,因此,该条款对石某不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3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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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保险公司上诉主张,石某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商业三者免责范围。对此认为,事故发生时,石某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所载的车型相符,石某具有驾驶该车辆的资质。从业资格证书只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其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有无从业资格证书并不影响其驾驶该车辆的能力,也不会导致投保车辆危险系数增加,且石某不认可保单上签字为本人所欠,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向石某进行了明示,因此,该条款对石某不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3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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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保险公司上诉主张,石某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商业三者免责范围。对此认为,事故发生时,石某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所载的车型相符,石某具有驾驶该车辆的资质。从业资格证书只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其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有无从业资格证书并不影响其驾驶该车辆的能力,也不会导致投保车辆危险系数增加,且石某不认可保单上签字为本人所欠,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向石某进行了明示,因此,该条款对石某不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3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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