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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秀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应对被告人处以刑罚。被告人王秀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秀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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