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荆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荆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