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2018)宁03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建宁审判员田进贤审判员姬晓娟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朱华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欧阳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欧阳某某撤回上诉。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5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捷 审 判 员 陈燕琳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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