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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明知醉酒状态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依然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刘某甲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无逃逸行为,并对被害人进行积极救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认定的自首情节,本院予以确认,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正常的公共交通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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