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不是以发生损害结果为要件,只要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4.22mg/100ml,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夜间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付某甲无证驾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付某甲有酒后驾驶的量刑意见,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20mg/ml,小于80mg/ml,属于酒后驾驶,且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付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6mg/ml,虽有证人付某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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