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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转弯妨碍直行车辆通行,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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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前方道路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以致发生一人死亡、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部分赔偿了被某某及被某某近亲属的部分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赔偿数额、悔罪表现等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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