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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于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金某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并多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该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应予数罪并罚。但被告人金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及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犯罪事实,均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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