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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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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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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无涉税违法前科劣迹,在立案前就已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并已履行部分滞纳金缴纳义务,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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