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多次伙同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夏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获得各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何某甲参与共同犯罪的证据存有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何某某具有坦白、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何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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