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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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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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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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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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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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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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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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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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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郏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郏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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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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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郏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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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官某某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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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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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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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林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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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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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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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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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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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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