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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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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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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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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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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唐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唐某某从轻处罚。唐某某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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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庆 审判员  叶艾文 审判员  李 菁 书记员: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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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彭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彭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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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倒车时将被害人吕某甲挤撞致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吕某甲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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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让其哥哥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当庭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周某甲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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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部分履行,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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