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办理封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相关规定,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封某某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邹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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