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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与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事发后及时拨打电话报警、求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某事发后报警、求救、构成自首等罪轻的辩护意见,亦有理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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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乙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他人重伤且造成壹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乙积极报案,认罪态度较好且给被害人肖某某垫付因治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4698.68元及视本案具体情节,可酌情处罚。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肖某某因治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甲、诉讼代理人李永田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经查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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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报警等待公安交警到达现场,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应视为自首情节,系初次犯罪,案发后车主陶化文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4000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张玉华提出,被告人王某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等待交警到达现场,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应视为自首情节,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理据,应予支持。但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唐公交认字(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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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积极报警抢救伤者,等待公安交警人员到达现场并如实向公安人员供述事实经过,为死者李某某某付医药费39720.07元,应视为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赵延军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肇事后积极报警,抢救伤者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并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并为伤者付医药费39720.07元。以上情节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视为自首情节,李某某某属89岁高龄的老人,系车祸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人意见,经查有理据,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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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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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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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及视本案具体情节,可酌情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判决如下:被告人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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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驾驶制动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没有让行直行的行人、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判处缓刑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犯罪后真诚悔罪,根据路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郭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此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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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驾驶制动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且超速超载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卜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卜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卜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卜某某系过失犯罪,判处缓刑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卜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超速超载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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