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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某及时报警等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并支付抢救费用,公安人员达到现场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及视本案具体情节,可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赵晓明提出被告人刑洪宇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理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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