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北京市巨某工程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提交了标题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第8-31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的书证,但是该认定书并未加盖出具文书单位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与上诉人提交的工资发放表能够互相印证。虽然工资发放表中没有被上诉人的名字,但是,证人均在工资发放表中,证人作为被上诉人的工友出庭作证,能够证实被上诉人与证人均在上诉人工地工作,故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北京市巨某工程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北京市巨某工程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提交了标题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第8-31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的书证,但是该认定书并未加盖出具文书单位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与上诉人提交的工资发放表能够互相印证。虽然工资发放表中没有被上诉人的名字,但是,证人均在工资发放表中,证人作为被上诉人的工友出庭作证,能够证实被上诉人与证人均在上诉人工地工作,故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北京市巨某工程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北京市巨某工程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提交了标题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第8-31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的书证,但是该认定书并未加盖出具文书单位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与上诉人提交的工资发放表能够互相印证。虽然工资发放表中没有被上诉人的名字,但是,证人均在工资发放表中,证人作为被上诉人的工友出庭作证,能够证实被上诉人与证人均在上诉人工地工作,故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北京市巨某工程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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