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海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尹某2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抗诉机关提出的一审判决对赵海峰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本院认为,赵海峰酒后驾驶被害人尹某2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尹某2死亡,案发后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交付5万元赔偿金,但并没有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尹某1、高某、张某提出二审法院改判赵海峰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被害人尹某2系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管理义务,在明知赵海峰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给赵海峰驾驶,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应减轻赵海峰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赵海峰承担80%的赔偿责任适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朱某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且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是朱某辩解”本起交通事故系爆胎原因所致,非人为操作不当,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系其规避法律责任、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无悔罪表现,法院判决适用缓刑错误。经查,原审被告人朱某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原审第一次开庭及本院二审开庭时,均承认其违反法律规定,违章驾驶车辆,致使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原审法院判决前已征求其居住的社区的意见,社区同意接收矫正。故对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鉴于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袁某某的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上诉人袁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被告人袁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原审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某某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原审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沙某某自愿认罪,在侦查阶段已积极赔偿被害人黑某某亲属全部经济损失50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亲属全部经济损失56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黑某某亲属、被害人刘某某亲属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沙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XX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亲属在案发后已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且取得书面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有自首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有关此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1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发生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在法庭上亦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亲属及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刘某某亲属及被害人王某、冯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交通肇事犯罪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综合评价被告人潘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公诉人朱妍发表的相关公诉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邬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邬某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在案发时能积极抢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原刑事拘留14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但被告人刘某在事发后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其考察,认为被告人刘某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接收并帮助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前方路况观察不够,夜间行车未保持安全的行车速度,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120施救、拨打110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其行为应视为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缓解了社会矛盾,亦可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小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小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小军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小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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