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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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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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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孙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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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决定书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第一,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第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第三,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第四,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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