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确保安全且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救治被害人,并且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候,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武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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