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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