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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云某某危险驾驶罪)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檀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