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非法捕捞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非法捕捞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具有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表现良好,主动购买鱼苗到捕鱼地点放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实施了增值放流,修复了生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增殖放流、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购买鱼苗实施增值放流,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具有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对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