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吴某某参与聚众斗殴,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但案发后韩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但案发后聂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但案发后雷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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