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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