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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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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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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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