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袁某某,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玲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光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光宇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光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在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光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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