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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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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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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初犯、认罪认罚、已退所获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所退9000元涉案款物由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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