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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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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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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艾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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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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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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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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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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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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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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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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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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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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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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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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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寻衅滋事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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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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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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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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