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七人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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